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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包括: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
1、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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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受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判断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故意;对象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上,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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