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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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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一方或双方是劳教人员、在押服刑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意见》出台后,我国公安及民政部门已经批准了数起在押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
劳动教养不是刑罚,施行劳动教养不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又不够依法逮捕判刑,而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实行劳动教养,主要是组织和强制劳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促进思想改造,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对劳教人员的婚姻问题,公安部认为,为了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劳教前确实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现在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或复婚;对于未婚的或已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期间建立了感情,并且双方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导他们在解除劳教后结婚。如果劝说无效,亦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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