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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撤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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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裁决书不是当庭做出的。要经过合议,起草,核稿,签发才能做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并非必须立即公布裁决结果。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会等待案件审理完结,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裁决结果。原因在于,在法庭上,仲裁庭需要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正确地做出裁决。因此,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哪个地方会当场公布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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