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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的条例是哪些?

2022-08-03
按最高法的规定,应当及时上交法院专户内。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的卡是不允许保存执行款的。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到外地执行时,有时为了工作方便,经领导批准后,也可以用个人银行卡暂时保存一下,但应当及时上交法院专户,统一保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1、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2、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3、第六条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4、第九条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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