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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公司均可以成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代表着个人的行为,就选择以个人名义签订;如果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就以公司名义签订...
可以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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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近几年由于商品房房价疯长,一些购房者不得不打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的想法,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因此增多,这样的购房者法律风险非常大,难以预防。由于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一些非北京户口的人或者没有购买资格的人,就只有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之名购买房屋。而随着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也是越来越值钱。有些地区价格涨幅都超过几倍。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性的基本诚信被打破,出借姓名人和实际购房人的诉讼纠纷也就随之加剧。这类房屋一般现状为:房屋由实际购房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为出借姓名之人,所以一旦产生诉讼就围绕此现状展开。主要是两种类型:出借姓名之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起诉实际购房人“腾房”;实际购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之人变更房屋产权人;对于这类案件,据司法实践总结如下律师实务供律师或当事人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按现阶段的法律,借名买房的一些合同约定,将会因以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原因,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出资人很难基于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利益,这种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最终对于房屋产权现状,一般是基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会认定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产权人,即出借姓名之人享有房屋产权。即以房本姓名为准。对于购买房屋出资,实际出资人要想主张返还实际出资及装修等费用,还要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已经出资的部分。而对于房屋涨价部分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即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归产权人。故,此类交易行为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对方一旦反悔,就会引起很大经济风险。在购买前一定要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尽可能的减少自身法律风险。
这是股权代持协议,可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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