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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查的情况: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
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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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5、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布缓刑,并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经司法鉴定尚未结案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一条 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得等待审查,但嫌疑人本规定第77条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情况除外【(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发生社会危险(4)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继续侦查。】。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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