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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虑指控的罪名有:1、非法侵入住宅罪,它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
1、如果数额较大,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如果数额不大,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局给予治安处罚。 2、指示毁坏的人和实际实施毁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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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教唆犯罪。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体的量刑处罚,看事情的严重性来判断。
指使他人私刻公章挪用资金2002年8月,河北飞龙集团与华正集团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法院从华正集团持有股份的大正公司扣划了307万余元做了保证金。2005年7月,被告人闫某1指使在华正集团上班的女儿闫某2携带大正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私刻公章后,以大正公司的名义在银行申请开立了大正公司的账户。2005年8月18日,被告人大正公司董事长闫某1为达到控制、使用大正公司该笔资金,召开了华正集团董事会,做出了将此款项作为华正集团向大正公司借款的协议。2005年8月12日,被告人闫某1派人将加盖有新刻的大正公司公章的《关于退还停止执行保证金的申请》交给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保证金退还大正公司并提供了闫某2新开立的账户。2005年9月1日,该款项划到了闫某2开立的大正公司账户。得到307万余元后,闫某1除12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用外,其余款项被闫某1用于投资、集团费用支出和劳务费支出等。2007年1月21日,闫某1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月15日,闫某1被河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4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冀州市检察院管辖。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怎么处罚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1利用担任大正公司和华正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大正公司两名共占有30%股份的董事许某、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没有决定权的华正集团董事会,将大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闫某2按照被告人闫某1的指意,非法刻制大正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设立大正公司的账号,积极配合被告人闫某1挪用大正公司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2007年8月17日下午,冀州市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1、闫某2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二被告人挪用的资金197。038万元。
犯故意破坏财物1,数额较大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依据提供的情况,数额3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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