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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私刻公章挪用资金案例

2022-03-06
指使他人私刻公章挪用资金2002年8月,河北飞龙集团与华正集团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法院从华正集团持有股份的大正公司扣划了307万余元做了保证金。2005年7月,被告人闫某1指使在华正集团上班的女儿闫某2携带大正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私刻公章后,以大正公司的名义在银行申请开立了大正公司的账户。2005年8月18日,被告人大正公司董事长闫某1为达到控制、使用大正公司该笔资金,召开了华正集团董事会,做出了将此款项作为华正集团向大正公司借款的协议。2005年8月12日,被告人闫某1派人将加盖有新刻的大正公司公章的《关于退还停止执行保证金的申请》交给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保证金退还大正公司并提供了闫某2新开立的账户。2005年9月1日,该款项划到了闫某2开立的大正公司账户。得到307万余元后,闫某1除12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用外,其余款项被闫某1用于投资、集团费用支出和劳务费支出等。2007年1月21日,闫某1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月15日,闫某1被河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4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冀州市检察院管辖。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怎么处罚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1利用担任大正公司和华正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大正公司两名共占有30%股份的董事许某、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没有决定权的华正集团董事会,将大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闫某2按照被告人闫某1的指意,非法刻制大正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设立大正公司的账号,积极配合被告人闫某1挪用大正公司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2007年8月17日下午,冀州市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1、闫某2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二被告人挪用的资金197。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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