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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
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行为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等情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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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行为。(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制裁。(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识别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七)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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