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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门诊病人,可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署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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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署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每张处方限量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麻醉药品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麻醉药品申购单》留存二年备查。《麻醉药品申购单》由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计划服务机构使用麻醉药品,须填报《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采购麻醉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并留存二年备查,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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