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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是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等方式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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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租房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公共机构所有。不是七十年用地住宅。 1、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2、租售并举方法。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1、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关键如何保证其合法性。让双方心里都踏实。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1、《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第38条【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收入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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