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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
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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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以及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
犯罪嫌疑人:xx,男 涉嫌犯罪事实: 201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事后,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192405.2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xx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xx抛开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xx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多次找到xx,xx为了平息事态于2010年11月15日与报案人签订《工程结算书》,xx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1922405.2元返还给报案人。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工程结算书”的约定继续等待xx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自2010年11月15日起我要款至今,xx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xx骗取的投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于2012年10月12日到工程发包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145万元。此后,我多次联系xx,但始终躲避找不到xx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
西安市公安局: 报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1、×××,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2、×××,男,汉族,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报案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 被举报人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寻找被举报人×××未果,电话停机,另一举报人×××否认与此事件有关,那么被举报人×××及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 年月日 二、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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