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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报案材料范X

2022-08-21
犯罪嫌疑人:xx,男 涉嫌犯罪事实: 201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事后,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192405.2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xx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xx抛开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xx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多次找到xx,xx为了平息事态于2010年11月15日与报案人签订《工程结算书》,xx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1922405.2元返还给报案人。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工程结算书”的约定继续等待xx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自2010年11月15日起我要款至今,xx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xx骗取的投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于2012年10月12日到工程发包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145万元。此后,我多次联系xx,但始终躲避找不到xx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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