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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相邻关系的处理如下: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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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290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目前我国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发生的类型有:一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虑到另一方,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成楼房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影响另一方通行,从而引起通行、通道纠纷三是由于农村建楼房,大多数没有标准图纸和规划,为建房的高度和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发生矛盾,从而引起相邻问的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从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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