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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9条至182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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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9条至182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即: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人民法院设立立案接待窗口,专门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申请再审人到立案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应填写《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申请再审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应保存好材料收取清单,如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条件需要补正,若补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超过2年期限,可向人民法院提交该材料收取清单,证明并未超过2年期限。 2、通过邮寄向法院提交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2)为便于快捷分案,申请再审人应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3)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申请再审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申请再审人,一方面这种方式便于查询邮件是否签收;另一方面,如发生材料被退回需补正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等情况,在补正后,或以正确途径向有关法院或部门申请再审时,用以证明首次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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