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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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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若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一旦遇到交通事故的,由自己全额承担.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车发现后,有权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按照相关规定,过期一天也是过期,被查到也是要处罚的。所以交强险临近到期,建议及时续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计算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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