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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不足的; 剩余部分应当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强险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的,带福利性的保险,是没有责任划分的说法的,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这是为了从保护伤者出发的因素考虑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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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比例赔偿。具体比例一般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会予以明确。例如《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就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 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的驾驶者一方赔偿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返还这个比例数额的钱款给这一方车辆的驾驶者。 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因为乙方一定过错造成对方伤害(指: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双方都需要按过错比例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由各自当初买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按自己赔偿的数额,按原来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来报销自己所赔偿的费用。
事故责任根据线路、车况、资质和碰撞位置等综合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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