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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包含三大部分:政府性债务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融资平台...
地方性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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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地方政府债务债有哪些类型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公债。 所谓短期、中期、长期并无绝对的划分标准。一般而言,1年以内到期的债券为短期公债,1-10年到期的为中期公债,10年以上到期为长期公债。其中,中期公债在各国政府发行的公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留烂帐离任也究责。地方债券仅仅是地方债务中显性债的一部分。而地方债是一个包含显性负债、隐性负债和地方或有负债的概念。《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第二条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第三条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第四条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第五条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第六条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政府债务(也称公共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来说,政府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一种按照有偿原则筹集财政资金的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调节经济运行的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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