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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治疗所需资料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文件、费用票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用药处方(要求字迹清楚)、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
处理条件:1。已确认为老工伤人员;2、老工伤人员数据已录入系统;3、鉴定为1-4级老工伤人员;4、所在单位按期支付。线下查询:成都市社保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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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老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需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报的《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名册》和能够证明老工伤人员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原始证据材料。2004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工伤保险费和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证明。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其所在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二、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受理和确认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请。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当出具《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受理申请通知书》。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的受理和确认,参照前款执行。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老工伤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政策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意见。四、因工死亡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政策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据材料。五、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业务时,统一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查。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第一次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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