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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简易程序

2022-02-27
某电信业务的代理商诉某电信运营商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3年元月20日立案(简易程序审理)。原定于2003年2月24日开庭(原告在法院的许可下,复印了被告提供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完全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由于法院内部职工开展竟争上岗,把开庭时间推迟到2003年3月18日。2003年3月14日原告从异地打来电话询问本案受理庭,开庭时间是否有变动,回答说,18日准时开庭。2003年3月17日下午,原告在受理庭再次核实开庭时间并要求再次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主审法官回答,明日早上8:30到庭,但拒绝原告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称:只有律师才有资格阅卷,当事人无权阅卷。18日早上8:30,原告准时到达受理庭,主审法官告之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原告代理人和证人均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前到达第七审判庭等候审理。9:00,主审法官准时到达第七审判庭,被告及其特别授权人未到第七审判庭。随后,一工作人员与已走上审判席后的主审法官耳语后,主审法官马上宣布今日不能开庭。原告强烈要求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按时开庭,主审法官不予采纳,并且态度极为恶劣。并公开宣称,不开庭的理由是,主审法官本人未阅读卷宗。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和证人追随主审法官到受理庭(被告的特别授权人已在受理庭等候)后,主审法官出具了一份未注明延期理由的延期开庭通知,原告强烈要求注明延期理由遭到拒绝。原告问主审法官对其无正当理由给原告造成延期开庭的损失该如何处理,主审法官说:该找谁就找谁,有意见找院长。原告及到庭证人对其回答不满意,并指责其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后经闻讯赶来的受理庭庭长协调,并要求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对证人进行笔录。主审法官只对证人进行了笔录,以被告的特别授权人说话不能算数为由,未组织调解,通知3月20日上午8:30调解。15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到达受理庭,被告特别授权人在主审法官多次电话催促下才于8:40到达受理庭,主审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到一楼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对于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复印给原告的足以证明被告败诉的证据(原件在被告处,但被告不予提供)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采信,并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公证书)已被调换成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证据(公证书)。原告要求复印被调换后的证据被主审法官无端拒绝。请问:这样的主审法官可以请求更换吗?可以申请重新开庭审理吗?对于主审法官无正当理由给原告造成延期开庭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吗?答复:你好,正如你说的法庭本身就是严肃的,开庭或者延期开庭都应当执行严格的程序,如果确实存在有法官不依程序办事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到该法院的信访部门或是纪律检查部门进行投诉,对该法院的违法违纪之处给予处罚。如果是海南省法院系统的法官的,你方可以到网上投诉栏目提交你方的投诉信,我们将交给院长批示和处理。其次,由于法官不依法办案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你方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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