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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
还存在。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迁出,以及迁出后是否变更为非农业人口。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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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嫁出去且已迁走户口的女儿,不应享有土地补贴款。 2、这涉及出嫁女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的问题。有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受村民待遇。是否有村民资格,最主要的条件是户口,有户口是有村民资格的第一条件,但并不是惟一条件,有了户口之后,还要继续分析户口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因出生、婚姻等正当原因取得的户口,那么就有村民资格,如果是空挂户,就没有村民资格。出嫁女在没有了娘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的同时,取得了婆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即承包人是户而不是户的个人。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此,不会因为女儿出嫁而减少该户的承包地数量。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没有了,但女儿嫁到婆家之后,如果婆家土地未被征收,那么在这一轮土地承包期满之后,女儿还会分配到土地,但对于娘家人来说,却因土地已被征收而不可能再分配到。 4、另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所以,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应享受土地补偿款以及如何享受,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更不是由村干部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出嫁,户口迁出,夫家没有分得她的土地,娘家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
异地结婚迁移户口需要的材料(一)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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