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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
税务行政侵权赔偿构成条件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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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方式是指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行政赔偿,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并无具体请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争议为前提,具体适用以下情形: (1)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行为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终审裁决,赔偿请求人不得起诉,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服的。 (4)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如果赔偿请求人不具体明确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赔偿争议。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有利赔偿的明朗化、特定化,可以使大量行政赔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从而减少诉讼,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使赔偿请求人尽快得到赔偿,使损失早日得到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原告为合格的赔偿请求人;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理由;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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