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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从死亡时终止。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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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的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的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起诉当事人无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与民事权利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公民、法人等诉讼权利能力。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比如其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为了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产生各种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诉讼权利能力,使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注销登记后,法人的份额和权利义务终止时间。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将被消灭,法人资格将被消灭,其身份和因法人资格而获得的权利将被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明白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一,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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