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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是债务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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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物的担保优先。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在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经过诉讼及法院执行仍然不能偿还的情况,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先起诉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则不然,只要主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借款. 如果信用社选择起诉你,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或冻结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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