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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节能环保,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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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限制改造分散锅炉。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节能减排、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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