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节能减排、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因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报请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提供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井、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停止采暖的房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内温度过低致使室内给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或者给供热企业和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责任。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或者进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等;(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8人已浏览
3,386人已浏览
776人已浏览
4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