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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形系属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人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上种植林木或农作物之情形者,应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由该林木或农作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
1.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侵占耕地的情况 对于当地政府征收土地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可进行投诉。有合理诉求的,可通过法律渠道逐级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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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民承包土地被占用,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1、根据全村人口的变化情况,认为需要调整的,也可以调整;但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即应当认为是不需要重新调整的,那承包合同就自然延续,原合同继续有效。那期限是多长呢?中央的精神:再延长30年。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第二条中的第一项更是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中央的精神是:土地承包宜长期保持不变。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4、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因此,村委会与农业户签订的短期或中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不到30年,村委会不得以承包合同期限已到为由,另行发包。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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