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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被辞退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经常迟到、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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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非出现违反规章制度重大过错等,否则,单位通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也应依法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时为止)。如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该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或主张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进而要求单位根据其在单位劳动时间进行经济赔偿(每劳动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该工资标准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提出的一些要求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可能存在混淆。
女员工怀孕期间被辞退,能要求劳动赔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因产假的发生而中止。单位缴纳部分仍应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缴纳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当中一般可以先由企业垫付,产假结束之后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由员工直接支付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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