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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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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对违反计划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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