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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法院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列入...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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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才能删除“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无时间无关,主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黑名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得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列义务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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