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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一、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非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责任保险合同所列的其他事故发生之日。 保险法第16条第7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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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2、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投保时根据使用情况投保一个座位或几个座位,如果超过2座,则按座位数全部投保比较合算。 3、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五个档次,特殊情况可按50万的倍数增加保额。一般来说,保50万元比较合适,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4、自燃险是对车辆因油路或电路的原因自发燃烧造成损失进行的担保。但新车自燃事故极为少见,所以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保险法第16条第7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保监复1999256号《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由事故发生和权利主张共同构成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个方面,不仅指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我国2002年保险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款规定将二年的索赔期间明确定性为诉讼时效,并将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原来的“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规定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但是,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确定索赔时效的起算点仍然存有争议,这对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影响。 准确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明确“保险事故发生”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据此,可以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本意,且体现最大诚信原则,同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能够依法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依此原则,不能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日作为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宜以第三者起诉之日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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