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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劳动法》规定: 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折合一周最多工作48.3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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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审查劳动者所对应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文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尚应当注意所批准的岗位及有效期限。无审批文书,或审批文书载有岗位、有效期限与争议涉及事实不相吻合的,均按标准工时制认定。 特殊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计算公式:确定的月工资基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标准(150%、200%、300%)。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审批的周期内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 2、加班一天不得超过多长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规定每周加班时间如下所列: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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