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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其出资额承担法定的股东责任。因为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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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注册。被冒名顶替的人在工商登记注册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冒充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注册机构注册的,冒充注册行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冒名注册为股东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或者不能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随着伪造、身份证变更、私刻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身份证明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鉴罪。对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刑事判决书要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处理。
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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