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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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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我国《》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要能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的形式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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