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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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