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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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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四项义务如下: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如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4、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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