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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按月领取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金。...
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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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同时享受其他待遇:(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前款规定的失业人员,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参保地,本人或委托他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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