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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截留、坐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用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追回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对主管人员和...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以继续领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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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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