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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所属水利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各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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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对水利单位以谋求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水利、水电及其他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和非企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行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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