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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继承人在房地产交易领取并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房屋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相关材料。 四、由房地产交易办理人员立案受理,并合发回执,待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处理房地产法定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1、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资料。(1)身份证明书、户籍簿(回乡证明书、台胞证明书)(2)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因病死亡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提供交通警察队发行的死亡证明书等。在家死亡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的死亡证明书)和遗体火化证明书原件。2、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1)提供已婚结婚证明书(2)提供离婚证明书的原件(3)未婚。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发行的未婚证明书。结婚证书和未再婚证书。3、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籍簿原件.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1)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当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街道事务所发行亲属关系证明书(2)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必须提供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发行的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4、提供继承人留下的房地产证明书的原件。5、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必须亲自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公证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果继承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必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房屋遗产继承程序如下: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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