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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实行多期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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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可以包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规定。尤其是“轻资产”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无房、无地,最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源,是创始人团队、股东团队、技术管理团队,更倚重团队的个人能力和协同合作,其人合性需求更是强于一般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更应当关注激励对象的选择,以尽可能减少对人合性的破坏。 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从以下三个方面甄选激励对象: 人合性; 优势需求层次; 同业竞争的排除。
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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