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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基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损失的费用。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一为非财产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若一方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的话,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不会干涉。但要是因此产生了争议,并且起诉到了法院的,那么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要求作出离婚赔偿的,那么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离婚赔偿具体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医疗费等等进行确定。 2、精神损害赔偿则比较虚幻,没有确定的数额标准。在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损害程度、侵权程度以及夫妻财产状况等等来确定。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理论上说,丈夫的主张不是没有支持的,妻子擅自堕胎,可以说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但根据这个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赔偿精神损失的限于一方有几种法律规定的过错的情形 生育权,就是公民有权选择是否生育和生育的方式与时间,在我国,生育权的行使,要在公民承担了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的基础上。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规定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是男女共享和相互协助的,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规定妇女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那么女方反过来也可以说,生不生是自己的自由,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迫自己生产,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所以双方怎么算是侵犯对方生育权怎么算是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有时不好说。当时两人说好的事,之后有人反悔不认证怎么办?难道白纸黑字写下来,丈夫批准,然后妻子再去堕胎? 所以,生育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不是这么简单说要就能给的 在离婚时更不可能根据这个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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