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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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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3、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4、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意义在于,可以约束相关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泄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可以与你的商业合作伙伴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约定在合作协议当中,具体内容可按以下提示约定: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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