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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的保护方法: 1、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 3、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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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3、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1、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 2、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 3、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统的作用; 4、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 5、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 6、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 7、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 8、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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