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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
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据此,并案管辖,只能在公、检、法三机关上述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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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据此,并案管辖,只能在公、检、法三机关上述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案管辖的结果不能超越刑诉法对公、检、法机关的法定授权范围。 2。
案件管辖由各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决定,可以突破级别和地域的限制。所谓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为同一机关管辖。合并管辖本质上是管辖权的合并,是法定管辖制度的灵活性和突破性。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事件。所谓职责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逮捕、预审、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负全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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