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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3条、24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
一、以下为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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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债务的时间、原因和用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分析该司法解释可见,对于夫妻合意举债以及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鲜有争议,对于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歧也不大,争议较大的是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但书部分。因为司法解释并未界定何为日常生活,司法实践亦难以确定严格的判断标准。即使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
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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