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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不承担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为: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3.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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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只对无因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对无因管理纠纷管辖权没有作出规定。无因管理纠纷一般由被告人或者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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