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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必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目标的合同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质押是由不存在、无效和消除的合同债权设定的,即目标不...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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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生效条件:质押财产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质押;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条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同一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不受限制。(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股权质量,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股东会议决议。如果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不购买该质押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质押。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应在股东大会上明确界定。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沉默的,视为同意质押。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4)公司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的目标。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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