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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
承包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定制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除非承包人未经定制人同意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否则定制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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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承揽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行使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时间、或者条件达到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一旦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了。第二种是行使法定解除权,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八条有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承揽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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