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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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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的法律、法规。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子女。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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